? 文/王學義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報2月15日A22版報道) 留守之痛由來已久,數據顯示,全國有6000多萬農村留守兒童。而在剛剛過去的春節,很多返鄉的人更是近距離接觸到了留守的孩子。他們身陷日益空心化的偏僻鄉村,在最需要關愛的童年遠離了父母的呵護,那是一種何等空曠的孤獨與失落!此時,國務院所出臺的《意見》更能引發我們的思考。
《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可謂意義重大。在某種程度上,這標志著一個包括家庭、村(居)民委員會、各級政府和學校等在內的,對留守兒童的全方位監控體系開始起步。它是一種制度化的方案,對系統解決我國留守兒童問題具有指導作用。
依法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明確規定,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對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要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雖然根本而言,留守問題與當地經濟落后有密不可分的聯系,但也有一些為人父母者,在外出打工賺錢和留下撫養孩子之間寧可選擇前者。據全國婦聯2013年發布的報告,我國僅獨居留守兒童就多達205.7萬。希望這一強制規定能給那些為人父母者敲響警鐘,喚醒他們親身養育孩子的責任。
在關愛服務體系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是相當關鍵的環節,要承擔包括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報警等重要職責。在目前管理相對松散的現實下,這不失為一個挑戰,必須想方設法督促其盡職盡責,保證關愛體系真正落地。另外,關愛留守兒童不僅僅是務工者流出地的責任,城市也應給予外來務工者更多市民待遇,比如子女就近入學、醫療保險報銷等,讓他們能夠將孩子帶在身邊。
關愛留守兒童,尤其要重視心靈慰藉。因為缺了父母之愛,留守兒童精神方面嚴重缺失,但長期以來,人們的幫助往往重物質而輕精神。2015年6月9日,貴州省畢節市4名兒童服農藥自殺死亡。據報道,當時他們家中還有糧食1000余斤,臘肉50余斤,低保賬戶余額3000余元。對他們而言,致命的不是貧困,而是愛的黑洞。
不能任由6000多萬孩子的悲傷逆流成河。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是《意見》明確提出的目標,實現這一點,需要更多父母的愛、鄉鄰的情,也考驗著每一個相關部門和城市的責任與胸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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