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廣東省惠東縣鐵涌鎮衛生院婦產科主任梁少泉、辦公室主任董培滿,通過收取感謝費的方式,先后為5對賣給收養被拐兒童的夫婦辦理了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2015年7月28日,惠東縣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梁少泉有期徒刑1年;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判處董培滿有期徒刑1年。
“偽造假證”或許已經算不上什么新聞,但衛生院醫務人員偽造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事件,卻不能不讓人深感震驚。因為一方面,從“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角度,這種偽造虛假出生醫學證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十分巨大,不僅會幫助被拐兒童徹底“洗白”身份,而且還會在無形中為“拐賣兒童犯罪”大開方便之門。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從社會人口信息管理角度,如果任由這種“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泛濫,勢必會嚴重破壞整個社會的人口信息管理秩序,給這種秩序帶來極大的混亂。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現實中,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管理制度并不十分完善,甚至存在十分明顯的漏洞。這正像有婦產科醫生指出的,“嚴格來說,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分三部分管理,就是說拿章的人、拿空白證的人、簽發的人都是分開的。但在很多基層的衛生院,出生證大多只有一兩個人在管理。”另一方面,從法律懲戒制度的角度,針對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目前我國法律事實上也并沒有具有針對性的罪名。而這也正是上述事件中相關造假者僅被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罪名追究刑責、并且僅被處“有期徒刑1年”的法律背景所在。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類似偽造出生證明事件的發生,必須盡快完善、填補相關制度漏洞,確保在制度源頭上對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偽造假證行為嚴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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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