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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 《檢察日報》日前梳理出2014年十大反腐新聞,“塌方式腐敗”引發關注。今年中紀委查辦的山西窩案、中石油窩案、發改委價格司窩案等重大腐敗案件,既涉及中央、地方政府,也包含壟斷國企,共同特征都是“倒下一個牽出一串”,“塌方式腐敗”的定性頻頻出現。(12月30日《檢察日報》) “塌方式腐敗”是近年出現的反腐新詞匯,指短期內出現“一窩黑”、“一班蛀”的系統性腐敗問題。與個體腐敗相比,“塌方式腐敗”性質更為惡劣,不僅敗壞了政治生態,還嚴重損害了各級黨委政府形象,損害了群眾的利益。
預防“塌方式腐敗”,首先要防微杜漸,不溫水煮青蛙。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塌方式腐敗”的形成也需要一個過程。一些干部“邊腐邊升”、“帶病提拔”,以至于問題長期積累蔓延,小腐變大貪,個案變窩案。一些地方的不正之風得不到及時整治,嚴重污染基層政治生態,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煙焚”。預防“塌方式腐敗”,必須堅持“勿以小腐而不反,勿以大腐而不管”,建立伸手必被捉的高壓態勢,及時遏制腐敗苗頭,拒絕養虎為患。
除了反腐治標外,更要從制度根源層面治本。現實中,發生塌方往往源于受力不均勻,同樣,權力過于集中,得不到制約和監督,也是滋生“塌方式腐敗”的根本因素。時下,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民主決策形同虛設,選人用人、項目投資完全由“一把手”或主要領導說了算。于是,官場利益同盟圈逐漸代替了正常的基層政治生態圈,權錢交易的潛規則代替了正常的干部選拔規則。一些干部信奉拉幫結派的“圈子文化”,注重自己是誰提拔的,是誰的人,當上級領導以權謀私時,自己也甘愿墮落,同流合污。
預防“塌方式腐敗”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通過改革限權、科學配權、陽光示權,防止權力集中和濫用,從而清除依附在權力磁場周圍的“圈子”、“山頭”。只有權力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上級領導才能不再長袖善舞,下級干部才能真正對黨和人民負責,而不是對某位上級領導愚昧“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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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