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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 甘肅省公安交警部門11月7日對交通違法未處理前100名的機動車進行集中曝光,政府公車首次登上“黑名單”。在被曝光的多輛政府公車中,違法次數最高的是隴南市武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輛機動車,達147次。(11月9日《京華時報》) 無獨有偶,去年8月,湖南省交警部門分批曝光高頻次違法公車,違法數十次甚至上百次的公車大量存在。其中,寧鄉縣城管局所屬牌號為湘A9A475的公務車,因累計違法288次成為“違法王”。公車作為公權力的象征,本應是遵紀守法的典范,但一些公車卻知法犯法,如此張狂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了交通安全,更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
公車敢于頻頻違法,除了骨子里的特權意識外,關鍵還在于不用當事人承擔違法成本。在很多地方,公車違法后通過種種關系“減免”處罰已然成為一種通行的“潛規則”。而即便最終還是要接受處罰,也往往會以種種名義公款報銷,不用當事人自己掏腰包。讓違法者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但目前公車違法卻陷入了“公職人員違法,納稅人埋單”的怪圈。公車違法行為和責任的不對等,一方面縱容了公車駕駛者,使他們有恃無恐,無視交通法規,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和執法不公,加劇公眾對交警執法的不滿情緒。
遵紀守法是一切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更應帶頭遵守交通法規,根本不存在“因公違法”的說法。在美國,各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者建立了一整套駕駛員安全辦法,一旦司機出現交通違章與違法行為時,管理者除了及時協助司機繳納違法費用外,還要及時對其進行教育,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我國山東2012年也出臺規定,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違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報銷罰款或其他損失。
遏制公車違法現象,重要的不是曝光,而是剝離特權,明確權責,讓公職人員為自己無視法規的行為付出代價。只有納稅人不再成為交通違法的“冤大頭”,公車才能真正為遵紀守法帶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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