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3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平度的孫女士在喂食流浪狗時被咬傷,一個多月后因
狂犬病發作死亡。事后,其丈夫將鄰村開診所的李某告上法庭。他認為,妻子生前曾在該診所接種狂犬疫苗,而事后調查李某并不具備狂犬病預防接種資格。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行為跟孫女士死亡有一定關系,判決其補償遲先生5萬元。
記者了解到,孫女士是平度市仁兆鎮某村村民,2012年5月4日,在給一條流浪狗喂食時,不慎被狗咬傷。2012年6月18日下午,孫女士因狂犬病發作,被送往平度市人民醫院,隨后又轉院至青島市第六人民醫院。兩天后,經治療無效,孫女士死亡。
同年8月10日,孫女士的丈夫遲先生,一紙訴狀將在鄰村開診所的李某告上法庭。遲先生訴稱,在妻子被狗咬傷后,曾經先后5次在李某開設的診所注射狂犬疫苗。他表示,事后調查得知,李某不具備狂犬病預防接種資格。他認為,妻子的死亡也跟李某的非法行醫存在一定關系,對方應該承擔非法行醫的過錯責任。并向其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9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遲先生變更訴訟請求,由原來的索賠39萬余元變更為補償5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遲先生沒有拿出直接證據,但從其主張的事實和相關證據佐證,可以看出,孫女士因狂犬病死亡與李某的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法院認為,遲先生由李某賠償經濟損失39萬元變更為補償5萬元 ,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應適當給遲先生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以4萬元為宜。
一審宣判后,李某向青島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時,遲先生拿出了平度市衛生局的反饋意見,該反饋意見載明:衛生局執法人員對李某執法詢問時,李某承認經營狂犬疫苗,但詢問“你是否給孫女士注射過狂犬疫苗,是什么時間”時,李某回答“我記不清了”,并表示,只有診斷明確時才做記錄,反之就不做記錄。
市中院認為,遲先生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規定,對來診者有時不做記錄,非法經營狂犬疫苗。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李某的行為與孫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并無不妥。具體到此案,李某的行為和孫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本著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判決李某補償經濟損失4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要找有資質的預防接種門診 據了解,目前狂犬病尚無有效治療方法,但可以預防。一旦被狗咬傷、抓傷,要在第一時間清理好傷口,并在24小時內到有資質的預防接種門診接種狂犬病疫苗。
被狗咬傷后,如何處置應該根據傷口暴露程度而定。據介紹,如果沒有破皮,也沒有出血,這屬于一級暴露,可以不打疫苗;二級暴露是破了皮但沒出血,這種情況下,要用肥皂水沖洗,把傷口上動物的唾液和血液徹底沖干凈,切記不可用嘴吮吸傷口;三級暴露是抓傷較嚴重,這時除了沖洗,還要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在傷口周圍注射阻斷病毒生長,然后再打疫苗。如果不能分清暴露程度,最好請醫生幫忙診斷。記者 李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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