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4月25日訊(記者 周衍鵬 通訊員 時滿鑫) 25日,青島中院公布2012年度島城十大典型知識產權
侵權案例,“味好美”、“澳柯瑪”等知名品牌被侵權案例上榜,半數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三大傳統知識產權領域。
據悉,本次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涉及普利司通、布洛克等品牌的涉外案件,也有維護“味好美”、“澳柯瑪”等民族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這些案件涉及不同的主體,不同的案件類型,比較全面地體現了青島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
十大案例分別為: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集集裝箱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貨柜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梧州市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青島某百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青島冠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傳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桂林鴻程礦山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青島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整體廚房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海門市晨光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訴被告青島某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曹某訴被告青島某商場、寧波某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布洛克藥物公司、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煙臺石川密封墊板有限公司訴被告孫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據了解,2012年,青島中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748件,與2011年相比,在收案總數增長25%的情況下,結案率和調撤率分別達到100%和81.44%。為了配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試點全面展開,即將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劃歸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審理,目前已審理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1件,二審案件5件。經最高法院批準,青島中院現已有權審理全部類型的知識產權。
部分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案例一: “易生美” 傍上“翌生美” 【案情】原告系“翌生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膠原蛋白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在淘寶網上銷售的同類產品中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易生美”商標。
【審判】法院認為,被告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易生美”與原告商標“翌生美”僅有一個字不同,且發音完全相同,存在搭原告商標便車的故意,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
【評析】本案的判決正確地詮釋了“商標近似”的認定標準,對規范電商平臺的銷售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案例二: 電腦合成圖 也有著作權 【案情】原告桂林某公司印制的宣傳冊中印有多種圖片、照片及文字介紹,結果發現被告青島某公司在其網站、宣傳冊上使用了原告宣傳冊中的圖片、照片等作品。
【審判】法院認為,原告電腦合成的圖片,攝影的照片以及各種文字描述,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評析】本案對于電腦合成圖片是否構成作品的問題進行了探討,澄清了對“作品”的認識誤區,對推動我市文化藝術的繁榮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三: “澳柯瑪”商標 被非法使用 【案情】原告澳柯瑪公司系“澳柯瑪”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09年原告許可被告青島某廚具公司使用該商標,約定若被告逾期支付許可使用費、逾期變更企業名稱、非法使用澳柯瑪商標,則應分別承擔3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結果被告違約卻拒付賠償金。
【審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但懲罰性違約金過高,故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確定被告支付違約金25萬元。
【評析】對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應堅持補償性違約金為原則,懲罰性違約金為例外。本案中,法院充分適用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正確調整了違約金數額,既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寬嚴適度”的原則。
案例四: “味好美” 外觀遭剽竊 【案情】原告生產的“味好美”系列調味品使用以綠色拱橋為顯著識別特征的包裝,被告青島某百貨公司銷售的、被告梧州市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調味品,使用了與原告產品相近似的包裝。
【審判】法院認為,原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產品外包裝視覺效果突出、設計獨特,被告商品包裝從整體上看與前者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評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
案例五: 非臆造詞匯 注冊商標維權難 【案情】原告海門市某電器公司系“LONG LIFE”字母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11年7月,被告青島某電氣公司申報出口到哥倫比亞的鹵鎢燈被海關查扣,因該貨物包裝上使用了“Long Life”標識,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商標權。
【審判】法院認為,“LONG LIFE”本身非臆造詞,而是英文“長壽命的”之意,雖然被告產品上使用了“Long Life”標識,但外包裝更顯著的位置使用了“KTC GROUP”標識,而“KTC GROUP”系哥倫比亞一注冊商標,被控侵權產品也欲發往哥倫比亞,因此,被告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Long Life”標識,并非是作為其產品的商標使用,而是對其產品具有“長壽命”這一特點的描述,該行為應當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合理使用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明確了構成商標合理使用的標準,清晰地厘定了商標侵權與不侵權的界限,一方面有效維護了無過錯企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提醒廣大商標權人盡量采用具有較強顯著性的臆造詞作為自己的商標,以免造成對他人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商標的誤解。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