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經營和生活活動,收取的款項不履行判決義務,數額巨大,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賈某與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薛城法院)判決翁某某償還賈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應利息。執行過程中,薛城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東某礦用設備有限公司80%的股權。2013年底,翁某某將山東某礦用設備有限公司廠房轉讓于王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向翁某某的農行卡匯款560,000元。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生產經營和生活活動。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過其妻子林某農行卡兩次收取廠房轉讓款共計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將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過吳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該房屋轉讓款40余萬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該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薛城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查,2017年3月31日翁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日薛城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4月28日被逮捕。在該案審理期間,翁某某的親屬代其向賈某還款456,352元,賈某對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諒解。薛城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四:姜某、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借錢不還,更名改姓、轉移名下財產企圖逃避義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車輛,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姜某和孔某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執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財產情況。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遞交三份韓國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產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貸糾紛。為逃避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伙同孔某某將房產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2個、現金661萬余元隱匿,并無償轉讓房產2套,財產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2017年12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兩被告人更改姓名、長期隱匿在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產達數千萬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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