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舒圣祥
今年3月初,河北滄州市第一中學12名高中生因在校攜帶或使用手機陸續被勸退,隨后引起熱議。多名被勸退學生家長稱,已多次找學校協商未果,孩子至今沒有返校。滄州一中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維持對12名違紀學生的處理決定,“嚴肅執行校規,體現了學校為大多數學生負責的擔當。”滄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教育局已介入調查。(3月28日《新京報》) 或許是基于升學率的考慮,或許是基于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學校可以做出禁帶手機入校的規定。問題是,學校單方面做出勸退的決定,甚至沒有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顯然突破了治校權力的邊界,事實上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更不符合國家的法規。《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規定: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
將帶手機的學生勸退,不是在依法行使治校權。學校有權要求學生遵守校規,但是校規本身首先要經得起法律標尺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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