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男子毆打男童”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當中,但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近幾年來層出不窮。精神病人本該是一個被保護的群體,卻頻頻以暴力傷人震驚公眾。對此,我們可以譴責路人的冷漠,可以依法追究傷人者及其監護人的責任,但是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完善針對龐大精神病人的監護救助體系。 5月7日上午,有網友曝光一則“男子毆打男童”的視頻,該視頻于5月4日20時許拍攝。對于網傳打人男子患有精神病,延安市公安局稱,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正在西安做精神鑒定。孩子的主治醫生說:孩子雖是顱骨骨折,但傷情不重,可回家休養。孩子家長表示,這幾天會陪著孩子在西安親戚家暫住,待孩子痊愈后再回洛川。 年僅三歲的孩子,在路邊被一成年男子暴打。看到當時監控錄像記錄下的畫面,公眾在心疼的同時紛紛譴責打人者沒人性、路人太冷漠。然而,打人者的特殊身份又讓我們陷入了兩難。雖然嫌疑人王蛟龍目前仍在進行精神鑒定,但是,此前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西安精神病衛生中心、第四軍醫大學等醫療機構的診治資料顯示其患有精神分裂癥。王蛟龍會不會因此而免受懲罰?孩子受的傷害誰來負責?
按照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而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事發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是給王蛟龍行為定性的關鍵。
這起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當中,但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近幾年來卻頻頻見諸報端。那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就像一顆顆“不定時炸彈”埋伏在我們身邊,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也正因如此,每當類似事件發生,都會引發社會恐慌。面對龐大的精神病患者群體,到底誰該承擔起監護和照料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于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做出了明確規定,從原則上說,他們就是精神病人行為的第一責任人。但是,事實一再證明,精神病人的監護落實并不到位,很多悲劇還是發生了。于是又有人問了,那為何不將精神病人尤其是重型精神病患者統一收治?這一方面有病人家庭經濟能力的限制,另一方面還受制于醫護力量的薄弱。就這樣,在我國超過1600萬的精神病患者中僅有兩成得到有效救治,其他人都像這位王蛟龍一樣,成為埋伏在社會中的“不定時炸彈”。 精神病人本該是一個被保護的群體,卻頻頻以暴力傷人震驚公眾。對此,我們可以譴責路人的冷漠,可以追究傷人者及其監護人的責任,但是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完善監護救助體系,如何讓精神病人在社會的關愛中逐漸走出陰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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