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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斌
“雙十一”正在變成整個電商行業的集體狂歡,不過,熱鬧背后也有劍拔弩張的一面。據媒體曝光的通告函,阿里巴巴集團已在國內取得“雙十一”注冊商標,天貓對“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受此影響,京東商城和蘇寧易購等不得不臨時替換所有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廣告文案。(10月31日《成都商報》) 11月11日之所以成為購物節,當然與阿里集團的推動有關。但阿里集團注冊“雙十一”商標,其合理性有待商榷。“雙十一”是對現行公歷的一個特定日子的指稱,而現行公歷具有公益屬性,不應該被任何個人 、群體、商業機構壟斷。
商業活動之有序展開,是社會運行所必需,但這并不意味著社會中的一切都可以商業化、商標化。商標法對商標注冊行為施加了種種限制,羅列出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諸種情況,如“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等。
阿里集團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不違法,但相關部門貿然接受如此敏感的申請、批準阿里集團壟斷公歷日期,認定其沒有不良影響,顯失輕率。既然申請已經被接受、批準,現在,阿里集團實際對“雙十一”等商標實施壟斷也不違法。但此事卻提醒我們對商標法的具體條文展開研究、討論,并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對商標法及其具體條文實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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