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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于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匿名侵權,被告不再難找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
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轉發”擔責,“過錯”認定是關鍵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范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征,司法解釋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說。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于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向“有償刪帖”和“網絡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家庭住址等信息禁止“人肉”曝光 規定要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等。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據新華社
典型案例
網絡侵權官司你了解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旨在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記者選取部分典型案件,幫您更好了解“網絡侵權”官司。
謝晉名譽受侵害案——博客開設者的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某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 、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兩人還向媒體表示文章確有其據。隨后謝晉遺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
【法院判決】法院一審認為,博客注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近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博客開設者應當對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范冰冰被侵權案——“含沙射影”侵權者的責任 【案例簡介】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于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后轉發并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F”組織實施的。其后,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范冰冰已無戲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網絡上出現大量對范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范冰冰起訴,請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決】法院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表面陳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內幕》一文以及后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F”所指即是范冰冰。《內幕》一文系由易賽德公司主動編輯、發布,事前未經審查、核實,故由此所產生的責任理應由易賽德公司自行承擔。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應分別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
【法官點評】姚輝: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權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征,并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
閆某與新浪百度侵權案——如何揪出匿名侵權人 【案例簡介】某新浪博客博主發表涉及原告閆某個人隱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發出律師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采取了刪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則提供證據證明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原告起訴要求兩公司提供博主的個人信息。
【法院裁決】法院認為,新浪不能證明其已盡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督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百度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后監督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新浪未能證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百度則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時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涉案博客內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權益,原告有權知曉該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便主張權利。
【法官點評】姚輝:網絡侵權案件的一大特點就是網絡的匿名性,如何確定侵權人的個人身份,常常成為阻礙原告維護自身權利的障礙。另一方面,互聯網公司又負有法定的對網絡用戶的保密義務,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要求進行審查后并作出判斷,能夠較好地實現兩者的平衡。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