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彭頌 通訊員 趙舒李佳芮) 6月2日,市民劉先生在蘇寧電器購買了一部價值4500元的惠普筆記本電腦,購買后第三天出現電腦故障,要求
退貨時,遭到商家拒絕。劉先生隨即投訴到李滄峰山路工商所。
按照《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工商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前往蘇寧電器協調退貨事宜,蘇寧工作人員表示劉先生要求退貨的筆記本電腦與當日發貨的那臺筆記本的序列號不一致,無法完成退貨。
經執法人員深入詢問得知,原來劉先生在今年的4月8日買過一臺筆記本電腦,使用了一個多月后發生了質量問題,但是已經超過三包期退換貨的期限。正巧朋友也想買這一款筆記本,就給他支了這個“掉包”的招。沒想到每臺筆記本都有它的“身份證”,他們的“掉包計”也被拆穿。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