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為曝光不文明行為撐腰,干得好!
如果想讓社會文明進步,就必然要對違法者、不文明者予以監督和譴責。違法者的聲譽被貶低,形象被貶損,并不是監督批評者的過錯,而是行為人“自作自受”。以司法裁判形式確認曝光不文明行為不侵權,是對常識的再次強調。
史洪舉
因認為央視的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羅某將央視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原來是,羅某未按照車票所載明的終點站下車,且拒絕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情緒激動。還做出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的動作,并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爭執。后羅某被行政拘留5日。此后,央視相關頻道報道了該事件。(1月9日《中國青年報》)
簡單而言,就是有人強行霸座且與處理此事的乘務員發生沖突后被拘留,央視對此事進行了報道。然后霸座者認為該報道侵犯了其名譽,進而將央視訴至法庭,但法院則判決其敗訴。北京海淀區法院認為報道內容客觀、屬實,羅某聲譽、評價降低源于自已違法行為,而非央視報道,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這種以司法裁判方式為曝光不文明行為撐腰的做法,無疑向社會明示了導向,即媒體有權對失信、違法、不道德、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批評和譴責,進而弘揚社會正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霸占別人的座,讓別人無處可坐”顯然的是不文明乃至擾亂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而霸座者拒不改正錯誤且同乘務人員發生爭執,其惡劣程度更甚。對此,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行政處罰顯然合情合理合法。那么,假如圍觀者將行為人予以曝光的話,是否就必然侵犯其名譽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所謂名譽權,主要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誹謗、侮辱、貶損的權利。通俗來說,就是人們的“好名聲”不容玷污,如果有人捏造事實貶低、丑化、羞辱、評判的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應看到,“好名聲是自己掙的,壞名聲也是自己掙的”。社會公眾和媒體對一個人的評價好壞,是基于該行為人的所作所為而得出的結論。只要這種評價是客觀、合理的,是在既有的客觀事實上作出的,行為人就應承受。因為,鼓勵和褒獎善行,曝光和批評惡行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前提,是媒體的職責所在,是公眾的天然權利。
而且,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違法者、不文明者的權利必然應受到“剝奪”和限制,應受到譴責和貶低。這樣方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也契合公序良俗和主流價值觀。否則,如果違法者和不文明者可以逍遙自在,不受任何拘束的話,人們賴以正常工作生活、社會賴以平穩運轉的法律和秩序將會嚴重破壞。
如果想讓社會文明進步,就必然要對違法者、不文明者予以監督和譴責。違法者的聲譽被貶低,形象被貶損,并不是監督批評者的過錯,而是行為人“自作自受”。以司法裁判形式確認曝光不文明行為不侵權,是對常識的再次強調。有助于媒體和公眾理直氣壯地向不文明行為說不,進而促進我們生活的社會環境愈加向善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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