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玲
銀行卡欠費如果沒有在還款日前全部還清,當期賬單每一筆消費都會被計收利息,這是很多銀行通用的一種信用卡計息方式。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刷卡消費18869.36元,僅剩69.36元沒有還清,就產生了317.43元利息。李曉東起訴銀行,認為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計息條款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要求銀行退還利息。(5月28日《北京晚報》) 央視主持人因信用卡全額計息起訴銀行,不接受調解,堅持等判決。這不是幾百元錢的問題,而是關系到廣大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問題,關系到法律尊嚴的問題,具有同霸王條款做斗爭的示范意義。
筆者以為,“信用卡全額計息”就是法無授權、銀行自立章程的霸王條款。信用卡全額計息的法律依據在哪里?銀行表示,信用卡的領用協議寫得清清楚楚。所謂的信用卡全額計息領用協議,也不過是“單邊條約”,用密密麻麻的小字,讓消費者在看不清搞不懂的情況下服從協議。從法律上看,信用卡全額計息由發卡行單方擬定,而且此種條款片面增加了發卡行自身的不當利益,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與責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誠然,銀行對逾期消費收取一定額度的利息無可厚非,持卡人刷卡交易后,銀行需要承擔免息還款期的資金成本、運營維護成本甚至壞賬成本,但是銀行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告知持卡人,剩余款項需要何時還清,通過書面或者其他渠道及時通知持卡人,這是銀行的法定責任,而不是用“全額計息”來對待消費者。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勵消費,“全額罰息”違背了公平權利對等原則。利息就是利息,利息不是“罰”的,更不應該“全額罰息”。
銀行的“還款順序規定”,也不能單方面約定,侵犯消費者合法利益。據報道,銀行已表示同意將317.43元利息返還李曉東,人們不禁要問:既然“銀行規定”是對的,那么央視主持人鬧到法庭就可以退還?筆者認為,不僅要把“全額計息”退還給李曉東,而且每個消費者的權益都不能侵犯,所有的“信用卡全額計息”之類的霸王條款都應該壽終正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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