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打擊電信詐騙,從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電信詐騙久禁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此次,“兩高一部”發布的《意見》對電信詐騙施以重拳,勢必會對詐騙分子形成約束,也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前,司法部門更多還是根據《刑法》中對傳統詐騙案的證據鏈要求和刑罰標準來衡量判案的,但很多時候,公安機關把詐騙分子抓到了,贓物很明確,實物證據也在,但往往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加之詐騙分子可能每筆詐騙金額并不大,可受害人為數眾多,給量刑造成了難度。收益高,成本低,面對如此一本萬利的“生意”,自然有人愿意鋌而走險。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次《意見》彌補了此前的不足,不僅明確了按照詐騙金額量刑的標準,而且規定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相適應。
除了明確規定量刑標準之外,《意見》還對電信詐騙共犯做出了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這其實是直指當前電信詐騙越來越呈現出的團伙化趨勢,既然詐騙團伙以分工協作的“專業化”方式行騙,那么在打擊過程中也要精準出擊,不放過任何一個詐騙活動參與者,才能真正形成威懾力。
電信詐騙是涉及金融、電信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諸多方面的頑疾,而國家正在從這些方面入手,將打擊電信詐騙的網織得越來越密,期待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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