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1993年,四川廣安市31歲單身漢方崇財收養了一名剛出生女嬰,2016年,女孩起訴方崇財,請求判決收養行為無效。廣安市前鋒區法院最近判決,方崇財的收養行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應認定無效。(12月19日《成都商報》) 收養23年的養父女關系,一朝被法院“認定無效”,這樣的收養官司和司法判決,讓人不勝唏噓。
因為這不僅意味著,方崇財“養女防老”期待徹底落空,而且在社會道德倫理層面,該判決也與知恩圖報、盡孝養老等傳統美德,顯得格格不入。
但盡管如此,又不得不承認,上述“認定收養無效”判決,又是合乎現行法律規定的。比如,依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而在上述收養事件中,方崇財在收養女嬰時,年齡僅31歲,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這一邊是,依法確實應當認定“收養關系無效”,而另一邊又是,否定這一收養關系存在消極社會效果,問題究竟出在哪里? 應該說,癥結顯然還是在于,現行《收養法》針對確定收養關系的許多規定太過嚴苛,也明顯不合乎時宜,亟待進一步修訂完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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