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等四人本來預謀盜竊銀行提款機,沒想到,撬盜取款機時遇到了值班人員,他們拿著獵槍朝著取款機以及辦公樓連開了數槍。這一開槍不要緊,盜竊轉化成搶劫,法院審理認為所有參與作案人員均轉化為搶劫,均構成搶劫罪。近日,青島中院公布了刑事審判十大案例,李某某等人被法院判處相關刑罰。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這宗搶銀行的事情發生在2014年年底。就在2014年的11月28日凌晨,當時是夜里兩點左右,李某某等四人預謀盜竊青島農商銀行河里吳家分理處自動提款機后,攜帶獵槍、砍刀、撬棍等工具竄至作案地點。李某某、孫某某、趙某某撬鎖破門進入銀行,孟某某持砍刀在門前望風。找到自動取款機,李某某、孫某某用撬棍撬盜取款機保險柜,趙某某持獵槍望風。因觸發報警裝置,在銀行值班人員發現并吆喝時,李某某從趙某某手中要過獵槍朝取款機及銀行辦公樓連開數槍,孫某某、趙某某在盜竊現場未勸阻李某某開槍,開槍時孟某某在外望風,對開槍情況不知情。后四人駕車逃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孫某某、趙某某、孟某某均明知有人攜帶了獵槍、砍刀等工具,對遇到抓捕時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的可能性持放任態度。當發生有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時,則所有參與作案人均轉化為搶劫,均構成搶劫罪。
法官表示,對共同犯罪故意的把握,除考慮供述外,還要結合行為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行為及案件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等情況綜合判斷。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表示 ,搶劫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條規定了可判處死刑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搶劫金融機構”。王磊律師表示,搶劫罪是比較嚴重的刑罰,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盜竊罪刑罰相對來說,比搶劫罪較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才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