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今年63歲的陜西武功縣長寧鎮居民陳師傅,在2003年與長寧鎮政府簽訂協議,為鎮政府修路。但在2005年,總計80186元的工程款,鎮政府卻只兩次支付了7000元。陳師傅將鎮政府告上了法院,并打贏了官司,但法院執行局和鎮政府均表示“鎮上沒錢”,并表示“剩下的錢,每年給2000元”。陳師傅感嘆,“每年2000元,至少也得30多年,等錢還清我都快100歲了,我能活那么久嗎?”(11月28日《華商報》) 原本說好“資金一次結清”,在工程經驗收合格10年后,數萬元工程款,鎮政府卻只支付很少一部分,乃至剩下的錢還要再還30多年,這無疑是一種欠債不還的老賴行為。
所謂“鎮上沒錢”這樣的老賴理由,顯然很難令人相信。堂堂一級政府,怎么可能10年拿不出幾萬塊錢?幾萬塊錢的修路工程,并非什么重大的工程項目,豈能讓一位老人長期墊資墊付?類似“老賴”現象,早已不是什么新聞,此類現象之所以層出不窮,顯然也并不是因為“沒錢”,真正的原因在于相關監管執法并沒有真正做到“動真格”。
比如,囿于“老賴”的特殊身份,在現實中,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執行部門往往有畏難情緒,不愿或不敢嚴格執行相關司法判決和法律規定。而依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對于“單位老賴”,同樣可以納入“黑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執行相關消費限制。同時,根據最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拒不執行判決”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責。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假如原本應該“為民立信”的政府部門,反而帶頭不守信、熱衷于當“老賴”,那不僅會損害被賴者的利益,也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進而污染毒化整個社會的誠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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