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龍貴
10月18日,湖南邵東縣一名小學教師李某在校內遇害。根據一份落款為“邵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情況通報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均為在校學生,年齡最大的13周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據情況通報顯示,因3名嫌疑人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已報送邵陽市工讀學校教育。(10月21日澎湃新聞)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必須是年滿14周歲、有責任能力的人。該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雖然作案手段極為驚人,但由于都未滿14周歲,所以按照法律規定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其民意責任也由其監護人承擔。這樣的結果不僅讓人從情感上難以接受,引發了網友的巨大爭議,也暴露出關于“低齡犯重罪”現象的法律短板。
設定一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是一種國際慣例。這既是對青少年的保護,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且成熟,對自己的行為以及后果缺乏認知能力。但要看到,如果相應的司法補救措施,僅僅從年齡這一單一的標準來決定未成年人是否要為其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不僅起不到保護和感化的作用,反而會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比如越來越多的校園暴力事件和欺凌現象,就被普遍認為是犯罪成本過低所致。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該承擔以及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一個技術問題。對于未成年人犯重罪,法院更應該從犯罪細節以及證據入手,通過縝密的分析和論證,來推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其行為是錯誤的但仍然去實施,最終決定其是否應該承擔刑責,而不是僅僅以年齡來斷定罪與非罪。否則,年齡就很容易變成犯罪的幫兇甚至助推器。現實而言,應該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補上“低齡犯重罪”的這塊司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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