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4日訊(記者 王媛) 4日,青島市召開“新環保法貫徹實施情況”新聞發布會,對2015年1月1日起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島城環保監管執法的變化進行了公開說明。市環保局公開表示,從以往執法監管的“手軟”,到今年以來的“鐵腕”,全因新法賦予的3大權力。
第一大硬權力,是明確給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力;第二大硬權力,授權環境保護部門對于違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可以實施“按日計罰”等;第三大權力層面,“對于一些案件,環保部門可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引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責。”
新《環保法》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今年以來,全市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466起,處罰金額2058萬元;其中,移送公安部門5起,抓捕歸案4人,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4日,青島市環保局發布《2014年青島市環境狀況公報》,2014年,全市環境質量總體狀況保持穩定。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實現同比下降;市區環境空氣細顆粒物(PM 2.5)年均濃度同比改善10.6% ;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100%。
今天是世界環境日,市環保局發出倡議
做到這三點,過上“綠色生活”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4日,青島市環保局向全體市民發布“踐行綠色生活倡議書”,從3點生活細節,引導市民如何過上“綠色生活”。
一是厲行節約,物盡其用。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珍惜每一度電、每一滴水、每一張紙、每一升油、每一件辦公用品。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二是綠色消費,安全健康。選用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拒絕使用和購買過度包裝商品;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筷子;重提菜籃子;不吃野生動物和稀有動物。
三是綠色出行,拼車流行。購買低油耗、低污染的小排量車。多坐公交和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多騎自行車和電動車,路程不遠盡量選擇步行;拼車上下班,環保又省錢。
新型環境違法案件通報
■按日計罰
2015年1月15日,青島市環保局城陽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中海海洋魚粉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燃煤鍋爐外排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超標。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2015年1月26日城陽分局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015年3月3日處罰款1萬元。
2015年1月29日,城陽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復查,發現該單位燃煤鍋爐外排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仍然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城陽分局對該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3萬元。
■查封扣押
2014年10月,青島市環保局黃島分局執法人員對利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9家單位橡膠制品(輪胎等)生產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已建成投產。該 9家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黃島分局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罰款15萬元。
在責令停止生產期間,部分企業仍利用夜間擅自進行生產,2015年4月1日,黃島分局依法對利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單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了查封。
■限制生產
2015年3月,青島市環保局黃島分局對青島壓花玻璃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的玻璃窯爐排放的廢氣中,二氧化硫超過了《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60條關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有關規定,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有關規定,黃島分局于4月16日對該企業作出責令限制生產的決定。
■移交公安
2015年4月20日,城陽環保分局接到舉報,反映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北萬村老貨廠有一酸洗廠,污水直排,嚴重污染李村河。當日,青島市公安局食藥環支隊、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城陽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城陽環保分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處實施突擊檢查,發現這家私人作坊正在對鐵件進行酸洗作業,無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通過廠外水渠流入西側垃圾廠自然滲漏。據調查,該作坊老板高某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現場勘察廢水排放量已超過16噸。三處點位取樣監測PH值均小于2,屬于危險廢物。4月23日,城陽環保分局依法將案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立案調查。5月25日,涉案嫌疑人高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4日,城陽環保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進行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進入污水調節池后,未經處理通過潛水泵和軟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城陽環保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4月27日,城陽環保分局依據《環境保護法》,將案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5月27日,孫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
■獨立執法
2015年4月11日,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把加油槍無油氣回收設施,4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施破損。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青島市環保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千元。 記者 王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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