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袁濤 報道
本報濟南12月1日訊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今天起正式實施。新《安全生產法》對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省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安全生產法》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我國不斷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新《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20萬元最高2000萬元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