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9月30日訊(記者 孫乘昀)近日,山東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了《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外來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實際居住3年以上、確保
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
就業。該《辦法》將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逐步實行外來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后,申請社會救助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調查核實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準并公示。值得一提的是,山東省將逐步實行屬地化管理,這也就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外來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實際居住3年以上 《辦法》規定,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實際居住滿3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材料,并以書面形式聲明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對于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依靠近親屬生活并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滿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對象困難程度不同給予分類施保。
確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為低保家庭拓寬了收入來源。不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單位就業的成員,如無正當理由且連續3次拒絕接受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據悉,申請就業救助的,經登記核實后,可以享受職業介紹、技能培訓、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多項就業援助扶持政策。
自然災害多發地區將設立物資儲備庫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辦法》中明確規定,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儲備點),以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后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寒及次年春荒,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口糧、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寒及次年春荒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要,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