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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農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稄V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日前進入三審階段,為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盡管已是三審,爭議仍較大,數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該進一步限制行政首長在規劃調整上的權力,重大規劃調整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8月27日《南方日報》) 廣州擬規定可以修改城鄉規劃的四種情形,一是上層次的城鄉規劃修改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二是因國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規劃的;三是在實施城市建設中發現有明顯缺陷的;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直觀來看,明確列出可以“動”規劃的情形清單,并限定得如此“嚴苛”,似乎可以遏制“一屆政府一規劃”了。但是,即便這四種情形中,也隱約給行政權力留下了可以運作的空間。
眾所周知,“一把手工程”往往會是重點工程,這就給因“一把手”倡導某項工程而修改規劃,留下了可能。再如,實施城市建設中發現缺陷可以修改規劃,這缺陷由誰來界定?是專業的第三方評估結構,還是市民意見,又或是行政評估?如果行政權力可以評定缺陷,那么就相當于可以此為“由頭”來修改規劃。
城鄉規劃應與時俱進,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不能修改。但正如有專家指出的:科學和民主是規劃的兩只手,一只手是科學的規劃,另一只手是民主的程序,才能減少政府隨意規劃的現象。換句話說,如果將城鄉規劃比作一輛拉動城鄉發展的車,那么科學與民主就是兩個支撐和驅動這輛車的輪子。所以,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修改起來,既要注重科學性,更要納入民主程序。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修改規劃無論設置怎樣的專業審議和行政審查程序,都應該有一條硬杠杠,只有經由同級人大會議審查和通過,才可以進入批準程序。
有鑒于此,人大審議和通過,應該被置入規劃修改的法定環節,以避免規劃調整的隨意性。普遍而言,“一屆政府一規劃”的現象在各地時有發生,所以,將規劃修改納入同級人大的審議范疇,具有普遍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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