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網友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
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涂,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遭到警方刑事拘留。7月16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警方亦撤銷該案,小涂被無罪釋放,不會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將幫助小涂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還呼吁深圳的企業錄用小涂。同時小涂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藥費用。(7月17日《南方都市報》)
文/
趙志疆 近年來,因見義勇為而“引火上身”者不時出現,雖然過程不盡相同,但這些“鬧心”事件的結果卻別無二致——本應坐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而那些“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者則坐在了被告席。當然,同樣別無二致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都受了傷,而司法機關認定見義勇為者有罪的理由也都是其行為存在“過度”的嫌疑。
見義勇為的概念公眾都不陌生,但是,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合理的“度”在哪里,卻很少有人能說得清楚。按照相關司法解釋,防衛過當不僅應具備主觀故意,而且應在客觀上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所謂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前提,在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基礎上,如果繼續實施防衛手段就構成了防衛過當。由此觀之,發生在深圳的“鬧心”事件存在頗多值得商榷之處,猥褻女網友的保安是在短暫的推搡中倒地受傷,在其不法侵害終止之后再無任何肢體接觸,何來超出“限度”之說?
見義勇為、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原本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如今卻搞得越來越像是一種“
技術活”。不達到一定的“度”不足以制止犯罪,但如果超過了這個“度”又難免會引火上身。那么,法律在捍衛公民合法權益的時候,究竟給我們劃定了一個多大的范圍?如果法律不能使見義勇為者免于恐懼,見義勇為也許將注定是一種稀缺品質。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已對見義勇為大學生作出不批捕決定,并于7月16日將其釋放。欣慰之余,更希望當地檢察院能早日公布不批捕的法律依據,由此不僅可為蒙受不白之冤的見義勇為者維權提供依據,而且有利于杜絕類似“鬧心”事件的再次發生。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www.aiborain.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