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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做了詳細規定。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規定了三種情況,其中因為天氣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費用由旅客自理。(5月27日《新京報》) 航班延誤問題爭議已久,近來甚至屢屢誘發大鬧機場、辱罵機組及服務人員等過激行為。在這種語境下,民眾對于《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自然充滿期待。然而,“航班因天氣突發事件等延誤,費用需自理”的規定一出,卻引發了一邊倒的不滿。
旅客希望征求意見稿能夠保障自己因無故延誤獲得賠償,而民航總局規定因天氣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費用由旅客自理,這顯然與旅客的期待相差甚遠。況且,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看起來屬于不可控因素,實際上除極端天氣外,航空管制和機場管理都是旅客難以獲知和確證的信息。在這種雙方信息不對等的狀況下,乘客難免懷疑民航局的新規給了航空公司一個推卸責任的“萬能借口”,雙方矛盾依舊難以調節。
從意見征求稿的具體內容來看,雖對航班延誤后的經濟補償方案內容、公開程度進行了規定,但方案終究由航空公司制定,沒有專門的仲裁機構,旅客始終無法消除對公正性的擔憂。同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由航空公司與服務保障企業聯合重組而成,也就是說,民航局制定航空規則一定程度上相當于航空業“
自說自話”,難逃向航空公司利益傾斜之嫌。既然如此,何不將規定制定權交由專門的立法部門,脫離了利益相關方,也就減少了偏私的可能。
需要探究的是,民航局發布的所謂征求意見稿,究竟是否公開征求了意見,征求的范圍有多大,最終又有多少公眾意見被采納?如果有關方面就此主持召開一次公開聽證會,由旅客代表、法律專家和航空公司就延誤問題進行平等的談判和磋商,最終形成一個兼顧公平的航班延誤糾紛處理方案,也就不會有那么多疑問。根據中消協的調查顯示,49.7%的消費者是在候機時被告知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有相當比例是在登機后才得知的。對此,征求意見稿在為航空公司“減負”的同時,是否應該對航空公司處理延誤的方式進行必要約束,即便是非人為因素,也要提前告知乘客。讓旅客的知情權得到滿足,糾紛也就更容易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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