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保證追究效果。
對違反《
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范圍、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責權限追究相關人員、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照職責權限,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
(一)干擾、阻礙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七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和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責權限予以糾正、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發布的《中共
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