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借助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本院已向部分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其進行高消費。現將被執行人名單(附后)予以公告,并同時向公安、房產、金融機構等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進行通告。本院已設立 24 小時舉報電話(80817581),接受公眾對被限制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進行舉報。
限制高消費令的限制對象是:有履行能力而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不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個人和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限制內容是: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進行消費性貸款。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高消費限制令的例外是:如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高消費限制令的解除條件是: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限制人如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待被限制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將在本限制令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公告費用由被限制人負擔。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后果是:被限制人如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屬于拒不履行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院將視情節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平度法院限制高消費名單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