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接受法官宣判。
11月22日,
即墨法院對顧某某等22人組織、領導
傳銷活動一案,進行集中宣判。22名被告人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其中顧某某等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萬某等14人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
警方抓獲200余傳銷人員 去年4月下旬,即墨警方接到市民舉報稱,在即墨西元莊一小區內,一群租客行動異常,他們很少跟外界聯系,但相互之前時常串門,懷疑是傳銷人員。后經即墨警方調查,鎖定這是一個規模極大的傳銷團伙,涉及窩點可能超過50個。
2012年5月23日,即墨警方出動400余名警力和各部門執法人員,對該傳銷團伙進行突擊清查。即墨警方成功搗毀了該組織50余處傳銷窩點,抓獲涉案人員200余人。據介紹,該組織大部分人員屬主任級別,總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這也是近期搗毀的山東省內的最大傳銷網絡。經查,該傳銷組織無具體名稱,于2012年年初來到即墨西元莊發展,宣講“自愿連鎖經營業”,實際上卻要求投資者發展下線。嫌疑人大部分來自江蘇、安徽、江西等地。據了解,200余名人員中,既有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也有帶著年幼孫子的老年人。
22人受審8人獲實刑 日前,即墨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審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5月間,顧某某等人在沒有任何產品與實際勞務的情況下,謊稱“自愿連鎖經營業”是國家鼓勵投資運作的陽光工程,宣傳純資本運作,以投資有高額回報為誘餌,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并以總經理、經理兼總管的身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期間顧某某等22名被告人獲得的非法所得從4000元到60萬元不等。
即墨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等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院11月22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某某等8人被判有期徒刑11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被告人萬某等14人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
交21個份額可當主任 據顧某某供述 ,該傳銷組織共分五個級別,從低到高依次為:業務員、組長、主任 、經理、總經理。加入該組織每人須交3800元的費用,其中500元是服裝費(實際上并不發放任何服裝),剩下的3300元相當于一份投資。如果想升級成為組長,需購買3至9個份額或發展3至9人;成為主任需購買10至64個份額或發展10至64人,成為經理需購買65至599個份額或發展65至599人。當自己發展的下線達到600人,就有資格升為總經理級別。組織宣稱投資越大回報越高,鼓勵一次性購買21個份額,直接成為主任級別。
另據介紹,為了加強管理,該傳銷組織還設立了六個職能窗口,每個體系分別設置大總管、經晨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配合總管,并規定總管必須由經理級別以上人員擔任 。大總管負責向總經理匯報傳達指示,經晨總管負責業務交流學習,能力總管負責人員的能力開發,自律總管負責紀律,申購總管負責辦理收取新加入人員的投資款手續,配合總管協助自律總管工作。各大總管都隸屬于上面的總經理管理,在管理體制上實行一級管理一級。
被告人還供述,老總級別的會議每周一次,主要是研究各個分支體系的情況,關于學習、能力、紀律等方面內容和要求,都有匯報提綱,再安排如何開展傳銷工作等。總經理再召集下線的大總管和自律總管開會研討,兩周一次,傳達總經理會議精神。總管會議后的第二天下午召開經理會,由大總管召集各自體系的經理開會,而后經理傳達到各自的下線。 文/圖
■鏈接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賈升宗 時滿鑫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