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報訊 近日,在本市一家企業做文員的小張主動向單位遞交了辭職申請,打算一個月以后就正式離職,“這家公司經常加班,而且工資也不高,不想干了”,可是生活的壓力讓小張想到了失業保險金,“我投了三年保險了,可以領失業保險吧?”小張于是向記者求助。
通過跟小張的交流記者發現,小張認為,自己一直投的都是五險,失業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記者在咨詢本市人社部門以后發現,并非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像小張這樣主動辭職的,就不在失業保險金領取范圍內。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本市的失業保險金從10月份再次上調,目前的領取標準是每人每月830元,而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因此,對比小張的情況,他這次主動辭職,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記者了解到,按照政策要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的,可以領取的期限也不一樣,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