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思揚
青島萊西一小區(qū)交房近三年,房產(chǎn)證已辦下,卻因居委會不給開接收戶口證明,150余戶業(yè)主無法落戶。對此,居委會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小區(qū)開發(fā)商提供的居委會工作用房采光不好、“不正規(guī)”。 按照法律規(guī)定,居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本職是辦理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為了謀取私利就把群眾利益當籌碼,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受到懲罰。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的“
行政化”,成了給群眾添麻煩的根源。
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很多時候卻要扮演行政部門的角色,應有的職能也變了味。有調(diào)查顯示,在居委會實際負責的工作當中,如城管愛衛(wèi)、計劃生育等由政府機構指派的行政任務占了80%以上,群眾自我管理等本職反倒成了“副業(yè)”。
由于行政任務在身,個別居委會以及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當真把自己看成了“官老爺”,借助一些與居民利益相關的職能牟取私利。萊西青島南路居委會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事實上,政府推進公共服務進社區(qū),不是把工作推給居委會,而是要想辦法給居民帶來真正的便利,一旦居委會的職責變了味,政府更要肩負起監(jiān)督的責任。至于落戶這樣的具體事務,當?shù)鼗鶎诱蜕鐓^(qū)居委會要協(xié)調(diào)好相互之間工作銜接,別讓群眾成了居委會“行政化”的受害者。
(作者為本報青島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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