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山東省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公布,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因價格大幅度上漲而影響到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等五種情形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予以補貼。
基金籌集方式有兩種:財政撥付及社會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將安排價格調節基金,同時可向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性、壟斷性行業企業以及有關生產經營主體籌集價格調節基金。
今后我省將利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因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根據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和價格調控的需要,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貼;對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嚴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對因執行政府定價導致成本與銷售價格倒掛的城市供暖、供氣、供水、公交等公用事業單位,給予適當補貼;還可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批準使用的其他情形。
省價格調節基金將從下列項目中籌集:山東電網銷售的電能(不含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批發環節的成品油、燃氣;省內開采的原油、天然氣;通信等行業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等;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具體的籌集標準和繳納義務人,將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和數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及價格調節基金使用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