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6日訊(記者 郝園園)記者9月6日獲悉,《山東省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正式下發,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價格調節基金可用于對因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
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
補貼。
記者了解到,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的專項資金。價格調節基金可以通過財政撥付和社會籌集的方式籌集。省價格調節基金從山東電網銷售的電能(不含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批發環節的成品油 、燃氣;省內開采的原油 、天然氣;通信等行業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 、押金、保證金等項目中籌集。
根據辦法,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對因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根據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和價格調控的需要,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貼;對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嚴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對因執行政府定價導致成本與銷售價格倒掛的城市供暖、供氣、供水、公交等公用事業單位,給予適當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批準使用的其他情形。
價格調節基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價格調節基金。
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要負法律責任。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和數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并依法追繳。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決定,并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終止撥款 ,追回已撥付資金,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調節基金使用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