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多數涉及戶外勞動的
連日來的高溫天氣,讓很多戶外工作人員或室內高溫區工作的人有些"受不了",但還是不得不在高溫下勞動。國家規定的"
高溫補貼"這個話題再次成為大家議論的熱點。有幾個單位發過"高溫補貼",誰正兒八經領到過?記者昨天調查了多個涉及戶外工作的單位工作人員,發現除了一家外企,其他單位相對較好的還能發放一些用于降溫的飲料、冰棍等福利,但我市規定的每月80至120元的"高溫補貼"對多數人來說只是"傳說"。
礦泉水不能替代"高溫補貼"
記者調查中發現,對于有些單位發放的礦泉水、西瓜、飲料、冰袋等降溫用的食物或用品,多數人都覺得這也是"高溫補貼"的形式,很多單位也將此作為"名正言順"的高溫補貼來執行。記者在街頭調查了10多人,他們中有6個人覺得,如果單位不發高溫補貼,發一些降溫福利也能勉強接受,畢竟是為了降溫而多發的,但也有人提出了另外的觀點,就是發什么不如發現金。"發一些物資,可能單位領導會拿提成,所以很多單位喜歡發物資。"市民李先生說。
"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的形式發放,另外,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該工作人員介紹,人社部等部門下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
補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針對曾出現過的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
高溫保護和補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補貼。
不發高溫補貼可維權
對于高溫補貼,我市執行的是2006年山東省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
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了補貼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勞動者如果沒有得到勞動單位的高溫補貼,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個是申請勞動仲裁,一個是通過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由相關機構查處。
"很少有人投訴單位不發高溫津貼的,我們接到的投訴多數是欠薪的。"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各種勞動投訴中,欠薪投訴是最多的,其次是保險等待遇問題,而高溫津貼的投訴則非常少,可能一方面涉及高溫補貼的時間短,再就是很多人覺得只要能正常發工資就很不錯了。這名工作人員說,從他掌握的情況看,能按照規定發高溫補貼的單位真不多,在北方多數單位更注重的是冬天的供暖補貼,這也是因為大家都需要你繳納暖氣費,而夏天則不需要繳納相應的降溫費。
最高氣溫達40℃露天作業須停工
人社部等部門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要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氣溫超過40℃,當日應停止工作。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我省出臺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已經將
高溫環境工作要求做限定,并要求用人單位要在高溫天氣時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不能強迫職工加班,并做好勞動者健康體檢,若違規最高罰兩萬元,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對于溫度上下限,辦法還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與我市目前執行的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相比較,兩個規定對氣溫的分割和勞動限制要求基本相同,但我省的《辦法》規定更加細致,如37-40℃時,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的這5個小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高溫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還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我省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罰更加詳細,對違反"保護辦法",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