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睿鶇
據不完全統計,過去5年間,南京主城區道路經行政許可開挖3477次,開挖面積約30萬平方米,搶修挖掘2529次,算下來平均每年大約1500次。城市道路挖了又挖,這在南京乃至全國都很常見,令市民苦不堪言。(4月18日《 南京日報》) 1996年公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可17年過去了,由于操作性不強,規定籠統,再加上沒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及問責機制,這項公共政策早已淪為一紙空文。
由于各管線單位受到建設計劃、資金、建設時序等諸多因素的制約,無法或不愿同步實施,“先地上,后地下”的制度安排難免失靈。馬路“
開膛破肚”在影響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的同時,還造成巨大資金浪費。除了算得清的成本 ,還有許多算不清的成本 ,如施工污染、安全隱患、交通堵塞、汽車油耗、行人誤工誤時費用等等。
鑒于此,國家層面有必要修改現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增設條款,用
立法縫住“拉鏈路”。其一,要建立一種責任會簽制度,由某個部門牽頭,定期將每個區域的道路與相應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建設計劃列成清單,通報給各部門負責人,事先協商確定施工次序;其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特殊情況需要當地政府批準。最后,對道路“開膛”者須交納修復費,修復質量不得低于原有技術標準,并對違者處以嚴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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