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多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最慘烈的一起案件發生在龍江龍煤礦業集團。因為礦長遲遲不整改危險隱患,造成108人葬身井下,133人受傷。而河北蔚縣幾名礦主的罪行更令人發指。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礦主李發奎等人非法采礦,并將私自購買的炸藥放在井下潮濕環境,引起自燃,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該礦主為了隱瞞事故,緊急火化28具尸體,為攫取利益行賄多名當地官員,最終被判處死緩。
2004年11月,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蔚縣白草村鄉西細莊井田東翼建成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擅自采礦。其間,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采礦時采取偽造假協議等手段拒不執行。
2008年三四月份,李發奎安排他人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3500枚。之后,又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5000枚。
2008年7月14日9時30分,該井井下存放的炸藥在潮濕環境下熱分解,形成自燃,燃燒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李發奎等人未向有關部門上報,自行組織人員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礦難事故。為隱瞞事故,又安排將其中28具死亡人員的尸體轉移到河北省陽原縣殯儀館火化,并封閉事故井口。
據調查,2006年至2008年7月,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多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價值人民幣76.13萬元。
危害生產安全14種情形不得緩刑
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對于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等14種情形。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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