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姚明勝
“為個人升職,在2010年至2012年兩年內,先后3次向時任洛南縣縣長、縣委書記雷二虎行賄人民幣10萬元。”陜西省商洛市紀委有關文件對商州區委常委、副區長李學讓違紀問題進行通報。日前,李學讓因跑官買官行賄,被開除黨籍、受到行政撤職處分,降為主任科員。(9月11日《華商報》) 為跑官買官,行賄人民幣10萬元,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李學讓受到開除黨籍的黨內最重處分,當屬咎由自取。但是,行賄人民幣10萬元,李學讓已涉嫌犯行賄罪,僅受到撤職處分,顯然有處理過輕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李學讓的行賄金額已遠遠超過了1萬元的刑罰標準,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商洛市監察局只是把李學讓打回買官時的原形,讓人無法理解和接受,更有以“行”代“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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