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現銀行,基金銷售違規
因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兩項違規,晉商銀行被山西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晉商銀行被警示
日前,山西證監局披露一則處罰決定書。處罰信息顯示,經查,晉商銀行存在以下問題: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調整,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
上述情形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該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山西證監局強調,晉商銀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嚴格落實備案報告要求,提高基金銷售合規管理水平。
同時,山西證監局明確,晉商銀行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按照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此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審慎考察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任職情況備案登記表等備案材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免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應當自作出免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提交記載免職原因的免職決定文件等材料。
事實上,本次行政處罰所指出的違規事實之外,晉商銀行曾存在相關負責人未經核準便實際履職的情況。據原山西銀保監局(即現在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2023年5月23日披露的信息,晉商銀行因未經核準實際履職被罰款30萬元。
上市以來,凈利潤首降
資料顯示,晉商銀行總行設在山西太原,2008年12月30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由太原市商業銀行更名,2009年2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并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截至8月8日收盤,晉商銀行報1.510港元/股,總市值為88.16億港元。此前,晉商銀行發布的2024年度報告顯示,該行去年實現凈利潤17.50億元,同比減少12.6%,這是晉商銀行自上市以來首次出現凈利潤下滑。
截至2024年末,晉商銀行總資產達到3763.06億元,存款余額達3008.63億元;晉商銀行貸款余額為1273.08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8%;個人貸款余額為342.84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7.7%。
資產質量方面,2024年末,晉商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77%,較上年底下降0.01個百分點。但該行關注類貸款增加幅度較大。2024年末,該行關注類貸款余額為91.81億元,同比增加20.84億元,占發放貸款和墊款總額的4.6%,較上年提升0.9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