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普法課上完了,課后作業(yè)記得查收!
孫卓被拐案的宣判了,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的依法公開宣判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托這個5年宣判的福,算是全民上了一堂普法課:讓我們了解了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原來是這么的大!
上完課我這個腦袋里的法律知識“咣當”一下子就炸裂了,炸的我都要站出來替犯罪嫌疑人吳飛龍說兩句了:你們看現(xiàn)在那一些網(wǎng)友評論、甚至某些媒體報道的啊:那一口一個“人販子”“人販子”的,罵誰呢?多難聽!這一審判決不是已經(jīng)給定性了嗎?——“拐騙”!不是“拐賣”,人那叫那是“拐騙”!所以以后請嚴肅的稱吳先生為“人騙子”,別再“人販子”“人販子”的叫了!留神人家告你誹謗昂!
雖然已經(jīng)有專業(yè)的法律人士們站出來發(fā)聲要求“買、賣同罪”“騙、拐同罪”了……那就算真的改了,可法不溯及既往懂嗎?
所以看上去,如果在接下來孫海洋一方在上訴、抗訴中沒有新的有力證據(jù)能證明吳飛龍有買賣的目的或行為,這個案子的判罰可能很難再有大的轉變了。
不過關于情理和法理的討論顯然不會就此停止。
這節(jié)課的課后作業(yè)呢,就是大家回家默寫一遍最高法在2019年發(fā)過的一段話,并全文背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但司法裁判工作并非法律的機械適用,依法審判不能成為僵化司法的擋箭牌。情理法的融合不是對依法獨立裁判的弱化,相反,它是建立在依法獨立裁判基礎上對法官運用歷史、體系、比較等方法綜合考量判決最優(yōu)效果提出的更高要求。
全民普法課上完了,課間咱就聊點完全不相干的事兒吧:還有人記得那位掏鳥窩的閆同學嗎?2014年,當時剛考上大學的閆同學,因為掏了兩個鳥窩、共16只小鳥,被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走進高校,先走進高墻……
如今閆同學終于在今年5月27日刑滿釋放了,這得虧是早放出來了,不然的話,你說吳飛龍和閆同學要是住同一間班房,兩人見面能好意思打招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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