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 | 暑期將至,這份旅游避“坑”指南請收藏!
每年七八月正值暑假出游的高峰期,旅游消費旺季也隨之來臨。那么,你知道嗎?旅游消費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坑”呢?這些“坑”又該如何避免呢?
遭遇強制消費陷阱
報名低價旅游團,最后花高價帶回許多“三無”產品。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低價旅游團往往以安排購物消費或另行付費項目來獲得利潤。面對這種情況,旅游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在旅行過程中,旅游者若因一時受到誘騙或迫于導游、領隊的壓力,無法避免、無力拒絕,不得不在指定購物點購買商品或另行付費參加額外旅游項目,可以保留好視頻、音頻等相關證據,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旅游服務和約定不符
為了吸引旅客,一些旅行社發布廣告時對旅游服務的內容過分夸大,比如將沒有掛星級的酒店用“以星級酒店為標準”“準星級”等不確定用語描述或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旅客消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旅游合同訂立后,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在旅游過程中出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更改交通工具、降低食宿標準等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返還旅游費用、補足相應差價、進行損害賠償等責任。
發生意外無人擔責
暑假處于出游高峰期,因此近期旅行安全事故頻發。保障旅游者觀光旅游活動的安全,旅游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可忽視的,那么,怎樣處理發生意外無人擔責的情況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景區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配套服務,對于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應當以明顯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如設置圍欄、進行專人提醒等,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應急措施,以預防旅游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跟團游的過程中,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方,對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