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上午,膠州某學校的學生馬某某與同學劉某某打鬧嬉戲,因踩到同學高某的課桌,在馬某某從課桌上跳下的一瞬間,高某揪了馬某某一下,造成馬某某摔倒左腿脛腓骨骨折,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馬某某及其父母將學校和與馬某某骨折相關聯的劉某某和高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判定學校、高某和馬某某自身各負30%責任,劉某某負10%責任。
同學之間打鬧摔骨折
2013年11月14日上午第四節課上課前,馬某某從教室外面回來想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在馬某某前面座位的同學劉某某從自己座位上走到課桌間的過道上,不讓馬某某回到自己的座位(該過道是馬某某回到座位的唯一通道),馬某某于是返回講臺跑到另一邊的走道,來到位于馬某某左后方的高某的座位前,劉某某也轉身過來,馬某某踩著高某的凳子上了高某的課桌,此時高某讓馬某某從課桌上下來,馬某某未下來,繼續和轉身過來的劉某某嬉鬧,之后馬某某從高某的課桌往自己座位上跳的同時,高某揪了馬某某一下,馬某某的腿別在自己的凳子上受傷。老師安排學生把馬某某送至學校醫務室,隨后馬某某被送到膠州市中心醫院,經診斷馬某某左腿脛腓骨骨折,馬某某的家人又將馬某某轉院至401醫院治療。
學校負有30%的責任
據了解,因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與事情相關的三名學生均未成年,馬某某及其監護人(馬某某的父母)將其他兩名學生的監護人及學校三方告上了法庭,馬某某及其監護人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0余萬元。但學校認為,學校不承擔學生的監護責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學校對學生僅負有教育和管理的義務,因此學校只要盡到相關義務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學校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馬某某、劉某某、高某均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膠州某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校園內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之規定,本院依法認定學校對馬某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九級傷殘共獲賠196311.05元
據了解,馬某某經過傷殘鑒定為九級傷殘。經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某某選擇從高某座位上跳到自己座位的方式確屬不當,但也與劉某某的阻擋及其后來兩人繼續嬉鬧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認定劉某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馬某某受傷時已滿12周歲不滿13周歲,其應當知道自己踩上高某的桌子往自己座位上跳是一種危險的行為,且馬某某踩上其桌子及課本后,高某想讓馬某某下來才伸手去揪馬某某,因此馬某某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過錯,原告馬某某應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30% 的責任。
據了解,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馬某某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6311.05元,其中原告 馬某某 自行 承擔30% ,即58893.32元;被告劉某某的監護人承擔10%,即19631.10元;被告高某的監護人承擔30% 即58893.32元,被告膠州某學校應承擔30% ,即58893.32元。
記者 李偉豪 本報通訊員 秦紅宇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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