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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單位清查通告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青島市政府關于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的通知》(青政字〔2018〕32號)精神,我市將于2018年9月開始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工作?,F通告如下:
01
單位清查的對象
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屆時將有佩戴《普查員證》或《普查指導員證》的普查人員到貴處采集清查表信息。
02
單位清查的主要內容
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詳細地址、聯系電話、機構類型、登記注冊情況、主要業務活動,從業人員及2018年生產經營情況等;個體經營戶的名稱、地址、主要業務活動和從業人員等相關指標。
03
清查單位需提供準確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清查對象需如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行為,或虛報、瞞報、漏報清查資料的普查對象,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發布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04
清查信息需嚴格保密
各級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將對清查對象所提供的信息嚴格保密。清查對象提供的相關信息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作為對清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青島市第四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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