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客戶端記者 孫桂東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留宿場所的安全管理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xiàn)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館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
旅館包括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yǎng)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包括酒店式公寓、農(nóng)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場所應當將其從業(yè)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經(jīng)營人和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衛(wèi)、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wǎng)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
三、留宿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通過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含人證核驗設備)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并實時報送公安機關。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shù)怯浫胱∪藛T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過網(wǎng)絡、傳真等方式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入住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入住登記,主動向留宿場所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應當?shù)搅羲迗鏊诘氐墓才沙鏊_具相關身份證明。對身份不明、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nèi)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強對場所內(nèi)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記錄。
五、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nèi)發(fā)現(xiàn)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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