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出去”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我國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即允許企業用境外已繳稅款抵免其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稅收抵免的類型包括直接抵免、間接抵免和饒讓抵免,特殊情形下企業還可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2017年先后出臺了兩份關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文件: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1號),明確了對外承包工程來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的有關問題:明確了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分割單(或復印件)可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明確了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分配方法;明確了總承包企業、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分割單時的備案要求和留存備查資料。
二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作了優化,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企業可以進行選擇,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同時,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到五層,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
常見問題Q&A:
1.Q: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國是不是跟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呢?
A:不是的。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并不限于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2. Q:我公司在歐洲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從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來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回國申請稅收抵免時怎么對應我國的納稅年度呢?
A:企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實現日為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論該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為該股息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納稅年度所得計算抵免。如某居民企業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東會決定,將分別屬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潤共計2000萬元分配。該2000萬元均屬于該居民企業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該股息被扣繳的預提所得稅適用直接抵免,該股息間接負擔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潤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適用間接抵免,可在該居民企業2014年度應納我國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抵免。
3.Q:我公司從A國取得的所得按照A國稅法規定繳納了稅款,但是根據我國與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該所得不屬于A國應稅所得,請問該項稅款可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嗎?
A:該筆稅款不能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你公司應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向A國申請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境外所得在來源國納稅時適用稅率高于稅收協定限定稅率所多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也屬于上述申請退還的范圍。
[編輯: 王春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