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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 ,通報青島法院打擊拒執等犯罪工作情況,發布青島中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自訴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發布青島法院第二期打擊拒執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據悉,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 ,從刑事罪名上看,有7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件妨害公務罪,1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從糾紛緣由上看,有5件民間借貸糾紛,2件租賃合同糾紛,1件房屋買賣糾紛,1件買賣合同糾紛。在犯罪特點上,被執行人通常具有主觀惡性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些被執行人比較激進,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干擾執行程序 ,甚至攻擊、傷害執行法官,情節十分惡劣。有的被執行人采用隱秘的方式對抗執行,借用家人、親戚的名義轉移自己名下的財產。此外,對執行標的是行為的,被執行人通常采用不配合的方式,比如,讓家中年邁的老人搬進涉案房屋以對抗法院執行。通過刑事追責,幾乎所有被執行人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時,起到了懲罰、震懾、教育多重效果。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人民法院裁判權威,青島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拒執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嚴厲打擊“拒執罪”常態化機制,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和阻礙執行等違法行為,全力推進執行難問題的解決,維護法律尊嚴,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案例1:法院“懸賞執行”,老賴歸案還錢 2015年,膠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鄭某某、青島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5)膠民初字第3600號民事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終字第156號民事判決,最終判決被告張某、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受理費、保全費共計2425777.24元。
判決生效后,兩被告人均未按期履行義務 。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向膠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依據判決書上確認的地址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 、報告財產令,并多次電話傳喚兩被執行人,兩被執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體地址 、拒不報告財產情況。
2015年11月12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鄭某某、張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經調查,被執行人張某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長職務 ,持有該公司80%股份 ,該公司另一名股東是兩被執行人年僅20余歲的女兒 ,且在其女兒名下登記有一套別墅。膠州市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某的股權進行評估審計,但被執行人張某拒不配合法院的評估審計工作。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 ,2016年7月2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將在膠州市某政府部門辦理業務的張某拘傳到法院,決定對張某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
2017年6月30日,申請執行人高某某以被執行人張某、鄭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膠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利用與青島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執行無憂”懸賞合作協議,對張某、鄭某某的居住線索提出懸賞,懸賞金額20000元。2017年9月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被執行人鄭某某、張某分別被抓捕歸案。
開庭審理前,被執行人鄭某某、張某將所欠2425777.24元全部繳納。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執行人張某、鄭某某拒絕報告其財產情況,通過更換手機號、躲藏等手段拒不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執行人張某、鄭某某自愿認罪,又均系初犯偶犯,無前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執行人鄭某某在開庭前已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義務 ,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故判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鄭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2:非法處置凍結財產,老賴被拘役三個月 原告李某旭與被告李某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李某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李某旭人民幣56000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時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李某旭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后,向被執行人李某強下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同時借助網絡查控系統及金融機構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不動產登記、車輛等財產情況,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平度市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李某強司法拘留15天,并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種植的蘋果樹和蘋果。
2015年秋,被執行人李某強未經法院許可,偷偷將收獲的蘋果出售,收入27000元,部分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部分供自己及家人花銷,未按照法院要求將價款繳納至法院。法院依法對其拘留十五天,并要求其限期繳納價款,但被執行人仍拒不繳納。平度市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李某強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1月9日,被執行人李某強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在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強采取強制措施后的第三天,被執行人的親屬將本案的全部案款、執行費及罰款繳清,案件得以順利執結。2017年6月1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強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例3:轉移財產買房產,老賴耍心眼被識破 原告徐某俊與被告李某河、王某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河、王某新賠償原告徐某俊各項費用合計300708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李某河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河、王某新賠償原告徐某俊各項費用合計298962元。判決書送達后,因兩被告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徐某俊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9000余元,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重型半掛車輛,但被執行人未將車輛交至法院。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李某河將其持有的山東省肥城市某公司股權轉移至其母朱某榮名下,并以其妻子趙某景名義購買山東省肥城市房屋一套 ,價值人民幣329078元,以上證明被執行人李某河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且涉嫌轉移財產。
被執行人李某河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庭審過程中,李某河自愿認罪,并將案款452499元全部履行完畢。至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五終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執行終結。被告人李某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
案例4:為阻礙法院執行,竟要抱著孩子跳橋 原告呂某燕與被告田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2013年1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2013)青民四終字第439號民事判決,確定了被告田某償還原告呂某燕欠款人民幣本金3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田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呂某燕遂于2013年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即墨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剛的財產,并多次傳喚田某到庭。2014年12月,在執行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田某僅償還1萬元后,拒絕繼續還款。即墨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遂重新立案執行,并于2015年2月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田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2015年5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再次做出裁定,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
2015年5月27日11時許,即墨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張某昌、法警王某東及協警王某波、修某濱等人押解被執行人田某到青島市拘留所執行司法拘留,途經青島市第一看守所2號門南側時,李某浩和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剛、田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予以阻礙。期間,李某浩將所駕車輛停在路東側阻礙押解田某的車輛通行,程某芹、朱某香各抱田某的一個孩子站在路西側。在法院工作人員對李某浩勸導、采取措施時,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剛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阻擋、推搡。在法院工作人員對李某剛采取措施后,田某抱著孩子站在橋頭上,揚言要從橋上跳下去,致使被執行人田某無法被執行司法拘留,協警王某波受傷,修某濱手機被損壞。經法醫鑒定,王某波傷情構成輕微傷;經即墨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修某濱被損壞手機價值人民幣1993元。
案發后,程某芹、田某、李某剛分別于2015年7月14日、7月16日投案自首,朱某香于2015年8月7日被抓獲,李某浩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獲。
2017年3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芹、朱某香、田某、李某剛、李某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程某芹、田某、李某剛案發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剛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程某芹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朱某香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李某剛犯妨害公務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浩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7年9月,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啟動拍賣程序 ,擬拍賣被執行人田某名下房產一處。同年10月,被執行人田某償還部分欠款,申請緩拍房產,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還款協議。
案例5:房產解封后賣房跑了,拒不執行判決被判刑 2009年11月2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華與楊某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決張某華對返還楊某義人民幣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10年6月1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對張某華發出執行通知書,并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張某華名下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房屋1處,查封期限為2年。
2013年7月,該房產自動解封后,張某華將該房產以人民幣170萬價格銷售給于某某,并將房款轉移,致使李滄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被執行人張某華明知其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將房屋出售后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張某華與楊某義達成還款協議,一次性付給楊某義人民幣6.55萬元,雙方再無糾紛,楊某義對張某華的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張某華從輕判處緩刑。據此,法院判處張某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6:法官上門送法律文書,他揮刀相向被判刑 2015年5月29日,債權人孫某與債務人楊某山、吳某某,擔保人楊某明及其妻楊某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楊某山、吳某某償還原告孫某借款17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被告人楊某明、楊某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孫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法院立案執行。
2016年3月8日10時許,平度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到楊某明家中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時,遭到楊某明暴力阻撓。期間,楊某明態度蠻橫,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及履行生效判決,并手持木棍、刀具威脅,其父母、妻兒亦將執行人員團團圍住,試圖阻撓執行。
執行人員當場對楊某明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楊某明非但不聽勸阻,反而持木棍主動攻擊執行人員,對在場執法人員拳打腳踢,致劉法官右手及左小腿擦傷 ,一名執行工作人員右手表皮剝脫,另一名工作人員左手表皮剝脫。之后,楊某明將家門反鎖,繼續手持刀具威脅執行人員。在執行人員將楊某明帶離的過程中,其親屬依然強行阻撓,其子與執行人員撕扯在一起,其妻楊某旦躺在警車車輪前大喊大叫,阻止警車開動。
鑒于楊某明上述行為情節惡劣,涉嫌犯罪,平度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予以立案偵查,并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楊某明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后,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萊西市人民檢察院管轄。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以其犯妨害公務罪向萊西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8月1日,法院依法決定對楊某明實施逮捕。
2017年8月7日,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持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楊某明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楊某明被判處刑罰后,除人民法院依法扣劃其銀行存款20000元外,其余義務尚未履行完畢。
案例7:房子贈送親戚也不還錢,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6年5月19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劉某鋼與被告曹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5)李民初字第298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鋼租賃費人民幣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則額外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00元。調解書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鋼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執行,并于2006年6月30日向曹某某送達(2006)李執字第886號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滄區人民法院先后對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某鋼也無法舉證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06年11月29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李執字第8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法院查明,早在2008年8月22日,青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證明,證明其于2002年12月11日以人民幣146422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膠州市蘭州西路東苑綠世界小區一處房產,曹某某依據此《證明》為該房產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該房產的房產證。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與曹某靜(系曹某某的堂妹)簽訂贈與合同,將該房產無償贈與曹某靜,并到山東省膠州市公證處對該贈與合同予以公證。后曹某某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給曹某靜。2010年,曹某靜將該房產以人民幣2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被執行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法律義務,卻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滄區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曹某某移送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偵查,2017年7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開庭前,曹某某付清判決中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經審理,2017年11月20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曹某某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考慮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履行了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8:欠錢不還拒執行,還揚言要滅執行法官全家 原告薛某福與被告劉某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2年8月20日,原山東省膠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膠南民初字第3155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劉某爽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薛某福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計65035元。2012年10月9日,因被告劉某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原膠南市法院受理原告薛光福的強制執行申請。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劉某爽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
2014年6月12日,劉某爽在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首付39000元,貸款91000元購買福特牌福克斯轎車一輛。另經法院調查,2014年11月22日,劉某爽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存款賬號存入現金30100元,并于當日轉出。2015年6月18日,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展集中執行活動,在對劉某爽進行拘傳時,劉某爽拒不配合,并威脅執行法官 ,揚言要滅了執行法官全家,聲稱即使法院拘留也不怕,反正也不能給他判刑,拘留結束后就會馬上對執行法官及家人進行打擊報復。
鑒于劉某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進行偵查。移送偵查后,劉某爽迫于壓力一次性清償全部欠款。2015年10月20日,黃島公安分局將劉某爽取保候審于居住地。2015年12月11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向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過程中,劉某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2016年1月6日,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爽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9:唆使年邁父母來住,就是拒絕騰房 原告薛某某與被告穆某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3年2月25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黃民初字第160號判決,判令被告穆某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紅石崖街道辦事處一房屋西兩間騰出并交付給原告薛某某。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穆某林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穆某林拒不履行生效判決,2013年6月21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薛某某的強制執行申請。
執行過程中,黃島區人民法院向穆某林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對其多次傳喚,要求其限期騰房。穆某林以對判決不服、無房屋居住等理由,拒不騰房。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發布公告,責令穆某林限期騰出房屋,但穆某林仍拒不履行。經法院調查,穆某林在同一社區建有新房自住 ,并將涉案房屋租賃給他人,且阻止承租人騰房,黃島區人民法院因穆某林拒不履行對其司法拘留15日。其后,承租人騰出房屋,但穆某林卻將其年邁的父母搬入涉案房屋內居住,以對抗法院執行。
2014年2月17日,申請執行人薛某某以穆某林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報案,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2014年6月4日,穆某林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2014年7月2日,迫于刑事責任的強大壓力,穆某林將涉案房屋騰出并交付給薛某某,案件執行完畢。
2015年7月30日,穆某林脫保,后于2016年5月23日主動投案,公安機關將其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穆某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無重新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判處被告人穆某林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10:拒絕騰房還轉租,老賴被判有期徒刑 李某杰訴劉某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嶗民三初字第248號民事判決,判令解除原告李某杰與被告劉某本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劉某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租賃原告李某杰位于青島市嶗山區同安路兩處房屋。被告劉某本不服該判決,于2012年8月27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2012)青民一終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劉某本始終沒有返還李某杰位于嶗山區同安路的兩處房屋。2013年3月6日,李某杰向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嶗山區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3)嶗執字第248號。立案后,嶗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多次約談劉某本,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到涉案房屋張貼執行公告,敦促其自覺履行法院判決,而劉某本始終置若罔聞,且于2015年3、4月間,將涉案房屋轉租給案外人王某某、張某某并收取租金 ,公然惡意逃避、頑固對抗法院執行。
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劉某本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劉某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9月30日,經青島中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2016年11月9日,劉某本被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逮捕。
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到案后,被告人劉某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魯0212刑初121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劉某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月19日,劉某本尚在服刑期間,劉某本的家人配合嶗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將涉案房屋返還給李某杰。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