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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英鋒 環境違法企業在主流媒體上刊登的環保公開道歉承諾書,還能獲得罰金減免,這個事聽上去很新鮮,但在廣東省深圳市,實施一年多的這一制度已經讓很多企業受到觸動。2016年以來,深圳在嚴格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者的同時,推行違法者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2017年全年有393家環境違法企業在深圳主流媒體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2月24日《人民日報》) 企業污染了環境,違反了環保法律法規,公開道個歉、做些承諾就可以獲得罰金減免?此舉是不是“便宜”了企業,是不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變相縱容,是不是有法律依據,是不是亂作為?對于深圳市的環境違法企業“道歉輕罰”制度,很多人既感到新鮮,也充滿了疑惑。
實際上,“道歉輕罰”屬于一種合理合法的自由裁量,也體現了寬嚴相濟。《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違法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如果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以企業及法人雙具名形式在深圳主流媒體上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的,可按罰款標準的50%減輕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環境違法企業的公開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諾不僅是耍嘴皮子,而是以認識錯誤、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為前提,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就能夠減輕甚至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達到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環境違法企業“道歉輕罰”符合自由裁量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深圳市的上述處罰裁量標準還規定:環保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環境違法行政處罰公開道歉承諾之日起三年內再次出現環保違法行為的等八類違法情形不得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道歉承諾減免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此,就能對假道歉、假承諾形成有效反制,就把“道歉輕罰”控制在了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就守住了自由裁量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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