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聘任公務員,在“進”的方面,有嚴格的招聘程序;在“出”的方面,《管理規定》也有規定。例如,聘任制公務員聘期內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聘任機關就應當解聘。除了考核不稱職被解聘的公務員,還有一部分表現突出、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是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的;其他的聘任制公務員應該是合同期滿后可以接著續聘。
但是,不稱職被解聘的公務員畢竟是少數,對于大多數聘任制公務員來說,到期之后要不就是終身續聘,要不就是轉為委任制公務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共事業單位以及機關的聘任制公務員,當然也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聘任制公務員續聘達到10年,“一聘定終身”現象是不是就不可避免了?
對此,竹立家指出,“實行聘任制的公務員,在簽訂合同滿10年以后,是接著聘還是不聘?如果繼續聘用是否就‘一聘定終身’了?據我所知,深圳實施聘任制公務員后,3000多人沒有一個人被辭退的。這些都需要法律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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