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公共圖書館法、刑法修正案(十)、關于修改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決定免去郭聲琨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趙克志為公安部部長,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77、78、79、80、81、8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149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關于增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美尼亞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分別提出的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會議還表決了其他任免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王勝俊、陳昌智、嚴雋琪、王晨、沈躍躍、吉炳軒、張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張寶文、陳竺出席會議。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楊潔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
部分法律修訂
對“噓國歌”等丑劇必須依法加以懲處、予以遏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被寫入刑法,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征和標志。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和全體國人的尊嚴,是所有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責任遵循作為重要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毫不含糊地捍衛國家尊嚴。
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對香港而言還具有突出的迫切性與現實重要性。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旗、國歌的惡劣事件,諸如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內倒插國旗和足球賽觀眾席上多次出現的“噓國歌”等丑劇。對公然侮辱國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的行為,必須依法加以懲處、予以遏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沒有關于國歌使用和保護的立法,國歌法頒布后,香港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以更好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杜絕褻瀆國歌的歪風邪氣。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及時完成相應本地立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時完善相應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確保國歌法在特別行政區得到切實執行。一方面,應嚴格遵循國歌法規定,明確侮辱國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相應處罰,劃出清晰的法治“高壓線”;同時,要準確對應國歌法內容,樹立特別行政區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的規范,并著力加強社會宣導,使港澳各界尤其青少年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進一步增強國家認同觀和民族歸屬感。
據新華社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年1月施行,嚴懲刷單
懲治刷單、“網絡水軍”、互聯網平臺惡意不兼容,將有法可依。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4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起施行、時隔24年后經過三次審議后通過。
“網絡水軍”將受到嚴厲處罰
刷單制造虛假銷量和好評,商品卻以次充優,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幾元錢能買一條好評,一兩千元能升一顆鉆,一些網絡平臺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刷單幾乎成為一條暴利產業鏈。
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現行法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刷單,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內容。第二十條明確,“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說,這意味著,除了經營者對產品的虛假宣傳,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網絡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成亮點
很多人遇到這樣的煩惱:網上點擊一個鏈接后,馬上跳轉到另外一個毫不相關的頁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進入一個瀏覽器,必須要下載指定軟件,不知不覺間電腦上裝了一大堆類似軟件,運行速度越來越慢。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十二條中,增加了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條款,列舉了幾種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不得實施的行為,其中包括,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楊紅燦說,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一大亮點。在執法過程中,對于互聯網領域的競爭一般采取審慎包容的態度,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秩序,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政府要提高自身的監管能力,也要積極廣泛地運用各方面資源,形成全社會共治的監管局面。
進一步界定“傍名牌”等行為
如今,一些山寨品牌的商品外包裝幾乎以假亂真,借的是名牌效應,追求的是搭車沖銷量,這種行為增加了消費者的辨識難度,也給正規商家增添了許多煩惱。
對此,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條文上規定得非常仔細,包括企業名稱、字號,姓名里面增加了筆名、譯名、藝名等,作了非常具體的列舉,同時還增加了兜底性的條款,有關禁止混淆行為的規定涵蓋范圍更廣泛。
“進一步明確了混淆行為的概念,將‘引人誤認’作為核心的判斷標準,對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標識作出一個限定,要求該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說。
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規制的行為。
據新華社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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