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淳藝
人員失蹤未到24小時,警方到底該不該受理?債務糾紛中,債主要強扣財物,警察能不能管?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警察可以破窗嗎……江蘇省公安廳11月1日召開現場執法標準發布會,這些現場執法焦點問題,都有了“標準答案”。(11月2日《揚子晚報》)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直以來,警察執法都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但某些法律和制度只是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對警察在現場執法中“應該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等細節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而江蘇省公安廳公布首批22項現場執法標準,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警察執法行為,防止或避免失范執法。
給現場執法“立規矩”,本身就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公正執法與規范文明執法,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共同決定著執法的質量和效果,關系到法律尊嚴和政府公信力。對警察現場執法行為實行標準化管理,有利于遏制“同案不同罰”的選擇性執法,讓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對于警察來說,現場執法標準是一種約束,有了這道“金箍”,現場執法時就不能再“任性”,必須嚴格按照標準操作。比如,網上曾流傳這樣一種說法,成年人失蹤未滿24小時,警方不會受理。其實,法律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個別地方出于破案率等考核因素考慮,或多或少存在推諉扯皮、延遲受理等現象。對此,人員失蹤警情處置現場執法標準明確指出,有警必接,對人員失蹤的求助或報警,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諉。接下來,公安部門還要加大宣傳,讓執法標準為更多人所知曉,更好地監督警察執法行為,推動執法規范化。
同時,現場執法標準對于警察而言,也是一種保護。債主強扣財物警察應制止,遇家暴可制作《告誡書》,一系列具體問題處置在標準中都得到了明確和細化,有助于公眾理解和配合警察工作,減少警察和執法對象之間不必要的矛盾沖突。而對于執法對象拒不配合、妨礙公務等行為,標準也授權警察可以采取破門、破窗等強制手段。這就使得廣大民警執法更有底氣,可以更加從容地應對意外情況。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www.aiborain.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