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日,記者從濰坊市教育局獲悉,為切實規范普通高中辦學行為,濰坊市教育局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了《濰坊市普通高中辦學行為底線清單》。招生編班、課程實施、考試評價、作息時間、教師管理、收費管理六大項32條細則進行規范,采取以“一事一單”的方式,明確了管理權限的運行軌跡。
記者在高中行為辦學行為底線清單中看到,招生編班中規定,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舉辦實驗班。課程實施中,要求學生日常作業布置要涵蓋所有學習領域且每天總量不超過2小時??荚囋u價中,要求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公布或宣傳升學人數、升學率、考試成績優異者等信息,不得違反規定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不得將學生考試成績或者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教師的主要標準。普通高中要加強對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習活動的監管,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不得向學生推薦培訓機構或與培訓機構合伙謀取私利,不得為培訓組織者招生提供便利或者提供補習場所。
濰坊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高中辦學行為底線清單,讓全市普通高中學校清楚哪些事情不能做,底線和紅線在哪里。辦學行為底線清單的出爐,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示學校管理權限的實施依據、工作流程等,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全面推動學校管理權限的依法、規范、民主運行。這32條“硬杠杠”每條都是底線、紅線、高壓線,規定細致詳細,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
濰坊市普通高中辦學行為底線清單
一
招生編班
1. 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超出規定范圍和計劃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規定程序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2. 嚴格控制普通高中班額,行政班、選課走班班額均不得超過50人。
3. 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舉辦實驗班。
4. 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或者招收往屆生插班復讀。
5. 未經省教育廳批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舉辦中外合作高中課程項目班。
6. 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科學指導學生選擇發展方向,不得代替或強迫學生選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春季高考或藝考;不得動員學生提前離校。
二
課程實施
7. 落實課程標準,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學活動。按規定要求開齊、開全音樂、體育、美術、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等課程。
8. 對國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輔材料實行目錄管理,嚴格執行教材教輔材料準入制度,不得向學生推薦國家和省定目錄之外的教材和教輔材料。不得接納或幫助任何發行商進入校園宣傳、推薦和推銷教材或教輔材料。
9. 學生日常作業布置要涵蓋所有學習領域且每天總量不超過2小時。
三
考試評價
10.任何普通高中不得統一組織或者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統考、聯考或者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
11.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公布或宣傳升學人數、升學率、考試成績優異者等信息,不得違反規定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不得將學生考試成績或者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教師的主要標準。
12.為學生升學信息保密,嚴禁非法向他人或機構提供學生個人信息。
13.嚴密組織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嚴禁集體舞弊及泄密事件發生。
14.嚴格落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確保評價信息真實、客觀、科學、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或組織學生造假。
四
作息時間
15.嚴格規范學生作息時間。走讀生早上到校時間不早于7:00,上課時間不早于7:30,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不超過8小時。寄宿制學校學生早上統一起床時間不早于6:30,晚自習結束時間不晚于22點,每天睡眠時間不少于8小時。任何普通高中晚間、雙休日不得安排上課。
16.學生自習時間不得分配到學科。
17.安排學生每天集體體育鍛煉不少于1小時。
18.按照規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節假日;不得利用假期組織學生統一上課、集體補課或上自習,禁止收費上課或有償補課。
19.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不得安排教師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上課。
五
教師管理
20.學校干部和教師的言行要與中央、省、市有關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堅守政治底線、法律底線、道德底線,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和校園和諧。
21.教師工作日期間不得私自外出、無故遲到早退;禁止午間飲酒;不得在課堂上吸煙、使用通訊工具。工作時間不得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或從事其它與教學無關的行為。
22.教師要公平對待每一名學生,不得歧視學生,不得用不當或錯誤言行區分學生;不得按學生學業成績、與家長關系遠近、學生相貌等不合理、不科學的因素排座位。
23.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24.教師不得向學生或家長索要、變相索要財物,不得接受學生及家長的宴請、禮品或有其他謀利行為。
25.普通高中要加強對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習活動的監管,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不得向學生推薦培訓機構或與培訓機構合伙謀取私利,不得為培訓組織者招生提供便利或者提供補習場所。
26.普通高中在組織、迎接各類檢查、評估、評優樹先中,維護公平公正,確保真實客觀;強化誠信意識和誠信行為,不得弄虛作假,禁止教育、引導、暗示、強迫教師、學生作假。
六
收費管理
27.嚴格按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學生裝費、住校生住宿費、課本和作業本費等。學費、住宿費等根據規定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嚴格規范面向高三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28.任何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費用;嚴禁收取借讀費等任何國家、省規定之外的費用。民辦普通高中收費,根據辦學條件和質量、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等,合理制定學費、住宿費標準。
29.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要通過學校網站、校務公開欄、給家長的一封信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公開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30.嚴禁向學生、家長推銷任何商品。
31.代收費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并及時與學生據實結算。不得搭車收費。
32.學校收費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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