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郭文斌
6月12日中午,首都機場一架待飛的航班上,一名女乘客擅自開啟飛機艙門處的應急滑梯,這一行為導致航班取消,首都機場警方稱,該乘客因擅自移動航空設施被處行政拘留12日。6月13日,廈門航空相關負責人透露,被誤放的是B757飛機翼上滑梯,即使滑梯氣囊沒有損壞,最低維修成本也要10萬元左右。如果氣囊損壞報廢,直接損失估計要45萬元人民幣。記者咨詢航空法專家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除了拘留,該乘客或將被航空公司追索高額的經濟賠償。(6月14日《新京報》) 因為這名女乘客的好奇,航班被迫取消,機上113名旅客分兩批轉簽到當天下午的其他航班。而這個好奇的乘客也受到了嚴厲的懲罰,被處行政拘留12日,還將面臨高達幾十萬元的賠償。這的確是“最貴的嘗試”。
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航空器內禁止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禁止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航空公司向涉事旅客索賠是合法合理的。從現實層面來看,教訓也不是沒有過。據報道,去年12月23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擅開飛機應急艙門案當庭宣判,認定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為人民幣3.4萬元;2015年1月,在西部航空PN6272航班上擅自開啟應急艙門的旅客,承擔了人民幣3.5萬元的經濟損失。可為何仍然有人以身試法?
滑梯安置在艙門上,像包囊一樣,有特定的開啟裝置,正常情況下不能擅自開啟,乘務人員會特意叮囑旅客注意。自然,乘務人員也早就提醒了,可這位乘客卻有意而為之。這固然有好奇心的緣故,也與安全意識不強有關,更與缺乏“被追責的痛”有關。現在受到嚴厲的懲罰,想必下次是不會再嘗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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